学校章程


沈阳体育学院章程

(辽宁省教育厅 2023 年 1 月 9 日核准通过)

序言

沈阳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立于1954年,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开创之初,国家按六大行政区最早建立的体育院校之一。原名东北体育学院,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共同举办,校址为沈阳北陵东侧原东北大学体育场及相邻区域。1956年更名为沈阳体育学院,1958年划转辽宁省领导。1969年迁至辽宁省北镇县青堆子农场,1971年迁回原址。1980年直属原国家体委,2001年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年迁入现校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以体立校、育人为本、体教结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弘扬“勤奋、求实、团结、争先”的优良校风和“厚德博学、弘毅致强”的校训精神,坚持立足辽宁,面向全国,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坚持教学、科研、训练相结合,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坚持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建设冰雪特色鲜明、行业领先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体育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办学,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沈阳体育学院(简称沈阳体院或沈体),英文全称为Shenyang Sport University(缩写SYSU),注册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yty.edu.cn/。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二章 教育教学和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各类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设立附属教育机构,围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开展体育中等专业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以体育学为引领,促进教、管、文、理、艺等学科协调发展,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学科布局。

第十条 学校扩大和保障科学研究自主权,增强科学研究创新活力,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政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支持院长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教材工作负总责,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中国共产党沈阳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及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名,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管理与服务机构。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二节 学术治理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四)评定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个人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科研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出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校研究生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和评估,审议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提议,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职工纪律规定、奖惩办法、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学校发展建设方案和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参与推荐、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重大事项。

教代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在二级学院(部)和有关单位实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由全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二级学院(部)和有关单位设工会分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工作,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学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节 教学研究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权责,推进办学二级管理。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总体办学目标和规划,自主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活动,管理教师和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内外协作或服务,合理使用经费和办学资源,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学校附属办学单位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参照二级学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内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选配,对二级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受学院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根据事项内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本单位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该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该学院学科和学位授予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接受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需要设教研室。教研室是教学、科研、训练和学科建设的基本单位,其设置和撤并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学校规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备案。学校为教研室建设提供必备条件。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劳动教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生活服务,促进学生充分就业。对学习成绩突出、政治思想品德表现优秀,为国家、社会、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设置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恪尽职守。

(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抵制和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行为,争做“四有”好老师。

(四)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五)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六)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依法保护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实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绩效工资方案,为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生活提供良好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把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防控各类经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受教育者依法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竞赛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一条 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资产配置与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与采购工作,对现有资产进行科学管理与调配,不断优化国有资产在学校办学中的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专利权、著作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机制。加强后勤社会化服务监管,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沈阳体育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设立校友会办公室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自主管理和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四十九条 校名标识用字集自毛泽东书法作品;学校象征图形符号是一枚红色印章,上面用阴文大篆体篆刻现代汉字“体”。

校名标识

学校象征图形

第五十条 校徽呈圆形,中心是学校象征图形符号,外层环绕校名标识用字和校名英文,红白两色。佩戴用校徽为条形,镌有校名标识用字,红色质地、白色字体为教工佩戴;白色质地、红色字体为学生佩戴。

校徽

第五十一条 校旗以紫蓝色为底,上有白色校名标识用字。

第五十二条 校歌为《我们集合在沈阳体育学院》。

第五十三条 校训是“厚德博学,弘毅致强”。

第五十四条 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